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WEI ZHI MING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4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WEI ZHI MI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WEI ZHI MING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7月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重刑,其又持有加拿大護照,在臺復無固定之住居所,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