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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廖紋妤

上訴人
即被告
WEI ZHI MING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4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WEI ZHI MI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WEI ZHI MING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7月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重刑,其又持有加拿大護照,在臺復無固定之住居所,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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