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沛樺
- 選任辯護人
- 張仁龍律師
鍾羽眉律師
高啓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石明揚」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明揚」。
事實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柯明揚」之姓名記載,部分誤寫為「石明揚」,惟此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