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志強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揚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德倫
- 選任辯護人
- 阮皇運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羿廷
- 選任辯護人
- 林書緯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盧德倫、林羿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拾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強、盧德倫、林羿廷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强盜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0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王志強、盧德倫、林羿廷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