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兩傳
- 選任辯護人
- 胡坤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4至5行,及同頁第24行所載「不含強制責任險」部分,應分別更正為「含強制責任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對於被告與被害人藍林牡丹之全體繼承人於原審民事庭達成和解,並援引其等和解筆錄內容之說明,關於賠償金額有無包含強制責任險部分,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