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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秋宏黃雅芬邱筱涵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孫一鳴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和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依仁
選任辯護人
許育誠律師

楊尚訓律師

林拔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54頁第13至14行所載關於蔡依仁就圖檔軟體標案(即附表七編號2)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應更正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第54頁第13至14行所載上訴人即被告蔡依仁就圖檔軟體標案(即附表七編號2)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與事實欄貳所載「蔡依仁就下列二部分則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為下列犯行」(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及附表七編號2之本院主文欄位項下所載「蔡依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原判決原本、正本第78頁)不符,此部分顯為誤載,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說明,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