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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斯偉紀凱峰黎惠萍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韋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更㈡字第7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韋文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更㈡字第7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依前開規定敘述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本院乃於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該裁定經郵務機關於109年1月22日送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聲請人住處,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27頁),但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再審理由及原判決之繕本與證據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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