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5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蔡芝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芝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刑事判決案號及該刑事判決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芝妮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意旨並未載明係就何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亦未附具該刑事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刑事判決案號及該刑事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