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如附表「聲請再審事件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再審事件(各案號如附表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臺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於訴狀表明其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退保失業迄今,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生活有困難,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可證,故如附表B欄所示確定裁定(下合稱系爭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均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請求廢棄系爭原確定裁定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系爭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等語。
三、查再審聲請人雖稱其合於訴訟救助之要件,系爭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而顯未合法云云,惟原確定裁定乃係以再審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該案再審事件裁定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難認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主張系爭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明系爭原確定裁定以上開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毋庸命為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1 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305號 2 109年度聲再字第57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364號 3 109年度聲再字第58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20號 4 109年度聲再字第59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21號 5 109年度聲再字第60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救字第499號 6 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救字第566號 7 109年度聲再字第62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救字第755號 8 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救字第756號 9 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428號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101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663號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152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467號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153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救字第702號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162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457號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163號 109年9月28日 109年度救字第692號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109年11月5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39號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173號 109年11月5日 109年度救字第804號 17 110年度聲再字第220號 109年9月30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529號 18 110年度聲再字第221號 109年10月12日 109年度救字第764號 19 110年度聲再字第230號 109年10月12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476號 20 110年度聲再字第231號 109年10月12日 109年度救字第711號 21 110年度聲再字第358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度聲再字第737號 22 110年度聲再字第359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度救字第1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