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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57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何俏美陳海寧葉乃瑋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芝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芝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刑事判決案號及該刑事判決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芝妮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意旨並未載明係就何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亦未附具該刑事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刑事判決案號及該刑事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5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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