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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宋松璟文家倩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夏允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允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允中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日期之民國(下同)「106年4月26、20、19日、106年7月20日、106年8月某日」部分應為「106年4月26、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20日、106年8月間某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44、19至52頁)。

㈡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4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1日、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 105年1月28日離職前某日 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20日、106年8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08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同上 
編號  4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8日、106年10月20日、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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