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永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4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