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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陳如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秋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秋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秋晨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4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4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5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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