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嘉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刑期4年,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