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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林家賢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書、105年度侵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42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警局)、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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