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峻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峻前因恐嚇取財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