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 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 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