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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恒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 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 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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