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昌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07號)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昌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439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判決有期徒刑14年確定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