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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昌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07號)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昌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439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判決有期徒刑14年確定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5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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