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慶(原名林三郎、林豊隆、林順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