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0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和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和宗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經本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0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