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和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和宗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經本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