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8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黃胤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緝寅字第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內容記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胤融(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9年2月12日10時35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時點,距離前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時間顯已逾3年,雖聲明異議人在此期間曾另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判刑,然並不因此受影響,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觀察勒戒屬保安處分,聲明異議人並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應不得執此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請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更緝寅字第139號之執行指揮,更為適法之裁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如執行檢察官已具體說明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6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39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再由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 案件,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4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107 年4 月19日入監執行,並於108年12月2 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聲明異議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多次未依規定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報到或接受尿液採驗,經於109年7 月2 日撤銷假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09 年度執更緝寅字第139 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自109年9月16日起,開始執行上開應執行刑之殘刑有期徒刑7月5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聲明異議意旨固指稱: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30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聲明異議人於109年2月12日10時35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應由檢察官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明異議人並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應不得執此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等語。惟本件聲明異議人係於前開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多次未依規定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報到或接受尿液採驗(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22日、2月26日、4月8日、4月29日、5月27日未報到;109年3月13日、3月25日、5月29日未採尿),經告誡、訪視及協尋後,仍未能確實遵行,其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並經以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4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撤銷假釋,有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109年7 月2日法授矯字第10901059260號函在卷可考,足認聲明異議人經撤銷假釋之原因,並非其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況觀諸上開法務部函文,其說明欄
一、事實:(二)部分並記載:「有關另涉犯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0號偵查部分,因未提供偵查相關資料,爰不予列入」等語明確,益見聲明異議意旨所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有關聲明異議人被訴於109年2月12日10時35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核與前揭聲明異議人經撤銷假釋之原因無涉。稽此,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各節,自非有憑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依據法律規定指揮聲明異議人經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之殘刑,自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