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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3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斯偉許泰誠程克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6條、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3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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