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苡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苡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苡蘋前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