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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宗和黃玉婷黃惠敏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素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素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素珍前犯詐欺罪等,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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