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嵩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嵩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嵩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1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