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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廖紋妤陳芃宇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祥宸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緝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羅祥宸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23萬96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59、82頁)」。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張家榮(見本院卷第78頁),核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並全數歸還款項,請予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與告訴人成立民事上調解後,僅清償部分款項,未再依約履行後續賠償,迄今仍僅返還61萬元,此有刑事告訴人陳述意見狀、刑事告訴人陳述意見㈡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71、87頁),其上訴空言返還全數款項,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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