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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邱滋杉陳彥年文家倩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銘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佑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083號、第155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銘、陳彥佑犯恐嚇、毀損、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志銘、陳彥佑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判決在案。其中恐嚇、毀損及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因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2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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