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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王惟琪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璋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
被告
許景鑫
選任辯護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又按「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同法第284條、第312條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顯見審判期日、宣示判決期日均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上訴人因被告陳世璋、許景鑫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許宣判,但因合議庭受命法官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居家隔離,本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酌予變更(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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