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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盈文郭豫珍錢建榮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兩傳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4至5行,及同頁第24行所載「不含強制責任險」部分,應分別更正為「含強制責任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對於被告與被害人藍林牡丹之全體繼承人於原審民事庭達成和解,並援引其等和解筆錄內容之說明,關於賠償金額有無包含強制責任險部分,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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