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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兆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兆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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