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兆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兆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