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芮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芮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芮謙因重傷害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