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宗憲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00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憲因犯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