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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憲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00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憲因犯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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