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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劉方慈朱嘉川許曉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嘉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刑期4年,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7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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