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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駁回上訴確定,但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撤銷發回,嗣於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案件審理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7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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