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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奕達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奕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達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緝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3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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