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奕達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奕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達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緝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3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