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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宗和章曉文黃玉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4年(共8罪)、4年(共3罪)、7年6月(共2罪)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2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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