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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25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葉乃瑋

聲請人
即被告
廖健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健凱(下稱聲請人)因自幼罹患先天性心室中隔缺損等心臟疾病,裝有心臟節律器,須定期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將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住院接受更換節律器電池手術,請准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自稱罹患先天性心室中隔缺損等疾病,將於109年9月11日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云云,惟迄今未提出診斷證明書、病歷或相關證明文件,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詢聲請人有否於109年9月間住院接受治療,該院函覆稱「廖君(即聲請人)並無於109年9月間至本院住院接受治療之紀錄,故無法提供來文主旨所示病歷資料」等語,有該院109年10月20日109彰基病資字第1091000072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主張因罹患疾病而須住院治療,無法到庭進行審判程序云云,難認有據。

三、綜上所述,本案尚不足認定聲請人現有因疾病而無法到庭就審及參與法庭活動之情事。是聲請人以其罹患疾病短期無法到庭為由聲請停止本案訴訟,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2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