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飛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飛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飛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