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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王美玲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鄭名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鄭名堯(下稱抗告人)所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規定,抗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且該裁定教示欄亦已載明「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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