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銘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6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