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霖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1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70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傷害罪(1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4.02 107年4月28日15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04.24 107年4月3日22時許前某時至107年4月3日22時許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08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52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40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70號、第14995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5757號 107年度簡字第63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62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  判  決日  期    107.08.30    107.09.25    109.05.27    109.02.2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5757號 107年度簡字第63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62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9.29    107.10.30    109.05.27    109.07.23  備        註  編號1至3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1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