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丞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丞鎧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丞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及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販賣毒品罪,犯罪類型相近,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所侵害者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9日 104年1月3日 104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40、2887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40、2887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40、28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0日 104年12月30日 10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緩字第95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7日 103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40、2887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24、40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0日 106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0日 107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緩字第95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12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