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6條、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