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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斯偉程克琳黎惠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彥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彥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鄭彥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08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5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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