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彥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彥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鄭彥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08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