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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斯偉紀凱峰黎惠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俊宏因背信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105.12.27-106.12.26為原保護管束期間,應予日後假釋折抵。商業會計法4月已執畢」等語)。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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