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俊宏因背信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105.12.27-106.12.26為原保護管束期間,應予日後假釋折抵。商業會計法4月已執畢」等語)。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