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志堅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堅前犯藥事法罪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6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