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佳倫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實體判決)。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