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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佳倫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實體判決)。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法官 汪怡君

法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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