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即
- 告訴代理人
-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重坤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聲請拷貝被告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同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均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被告陳重坤詐欺案件之告訴代理人,且具律師資格,業經本院查核無誤,其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係為維護告訴人法律上之利益,尚無不合,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惟因該光碟內容涉有隱私,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光碟內容 筆錄附卷處 1 105年7月7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一第156至160頁 2 105年9月26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一第217至222頁 3 106年1月16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二第279至2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