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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方慈林家賢朱嘉川

聲 請 人即

告訴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重坤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聲請拷貝被告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同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均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被告陳重坤詐欺案件之告訴代理人,且具律師資格,業經本院查核無誤,其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係為維護告訴人法律上之利益,尚無不合,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惟因該光碟內容涉有隱私,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光碟內容 筆錄附卷處 1 105年7月7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一第156至160頁 2 105年9月26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一第217至222頁 3 106年1月16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他2399卷二第279至28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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