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4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子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子堯(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且經再審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