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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4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子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子堯(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且經再審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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