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緝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陶然 (原名陶煥五)
- 即被告
- 陶易森(原名陶家森)
- 即被告
- 葉治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被告
- 陶煥昌
- 被告
- 陳信宏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展旭律師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連星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鼎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施汎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婉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盧于聖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秦庠鈺
- 選任辯護人
- 廖湖中律師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
尹良律師
王炳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11頁扣押股數合計欄之「6,751,000」,均應更正為「6,342,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11頁扣押股數合計欄之「6,751,000」,顯係「6,342,000」之誤算,此觀諸本判決附表一未列入本院前審判決(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附表一之蔡峻仁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帳戶內碩天公司股票36仟股及蔡峻仁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證券帳戶內碩天公司股票373仟股自明,而此部分與本判決之事實認定、論罪科刑及沒收均無關,對判決本不生影響,然為避免疑義,爰本於職權依上開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