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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李世華黃雅芬

原告
李珮禎
被告
于昭賢

吳展丞

饒奇峯

郭志豪

陳卉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原告李佩禎」,應更正為「原告李珮禎」。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原告李佩禎」,為「原告李珮禎」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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