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 原告
- 李珮禎
- 被告
- 于昭賢
吳展丞
饒奇峯
郭志豪
陳卉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原告李佩禎」,應更正為「原告李珮禎」。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原告李佩禎」,為「原告李珮禎」之誤,爰裁定如主文。